遵義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遵 義 市 財 政 局 文件
遵義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
遵市人社通[2013]26號
關于印發《遵義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縣、自治縣、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社保局:
《遵義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實施意見》已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遵義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 2013年2月26日印發 遵義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實施意見
為切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提高我市優生優育水平,按照《社會保險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9號)、《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險字[1988]2號)、《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關于將生育津貼納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通知》(黔人社廳發[2012]3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遵義市生育保險基金運行和經辦情況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生育保險的管理模式
生育保險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管理,社會保險事業局經辦。生育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全市統一政策標準、管理制度、經辦規程、信息系統和基金預決算管理。
二、生育保險的參保范圍
生育保險的參保范圍為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
三、生育保險的基金籌集
從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繳費中,按在職職工繳費基數的0.2%劃撥經費,建立生育保險基金,單獨列賬管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可依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運行情況,適時調整劃撥比例或單獨征繳生育保險費。
四、生育保險的待遇標準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待遇和生育津貼待遇。生育保險的待遇享受等待時限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遵義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遵府發[2010]28號)文件規定的醫療保險的待遇享受等待時限執行。
(一)生育醫療待遇。已參加生育保險并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單位職工和參加生育保險職工的未就業配偶,享受生育保險醫療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參加了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只能選擇城鎮居民(新農合)、職工生育保險的其中之一享受生育醫療待遇,不得重復享受生育醫療待遇。凡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按規定支付;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或參加生育保險職工已就業配偶的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享受生育醫療待遇,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支付。具體標準如下:
1.計劃生育手術(包括放置或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絕育及復通術)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2.生育醫療費。符合生育保險政策范圍合法懷孕的女職工或職工未就業配偶,其生育醫療費(包括女職工生育期間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品費等),由生育保險基金按以下比例報銷。
(1)孕期的產前檢查費。孕期的產前檢查費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過1000元以上的費用由職工個人承擔。
(2)孕期需要保胎發生的住院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90%,個人承擔10%。
(3)分娩發生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90%,個人承擔10%。
(4)新生兒醫療費。出生后30天以內的新生兒,發生的符合貴州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住院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按90%報銷。每男孩最高支付限額為1000元,每女孩最高支付限額為2000元,超過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費用由職工個人承擔。
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或參加生育保險職工未就業配偶,需要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產前檢查等,應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需費用先由本人墊付,醫療終結后憑單位證明、結婚證復印件、《醫保手冊》首頁復印件、《準生證》,醫療機構出具的嬰兒出生、死亡或者流產證明、計劃生育手術證明,門診病歷、住院病案首頁和住院醫囑復印件,發票、住院費用匯總清單和出院小結原件到所屬社保局審核報銷。
(5)生育保險基金不支付下列醫療費用:
不符合國家和省、市計劃生育政策法規規定發生的醫療費用;
不符合我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醫療費用;
在國外和港、澳、臺地區發生的醫療費用;
發生醫療事故屬醫療機構責任部分的醫療費用;
治療生育合并癥和胚胎移植的醫療費用;
按照國家和省、市規定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二)生育津貼待遇。參加生育保險并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的職工享受生育津貼,參加生育保險職工未就業的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的享受期限按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計劃生育產假、手術休假和護理假期限計算。
生育津貼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工因懷孕分娩、計劃生育手術休假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保障和物質幫助,是職工產假、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工資收入的替代,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生育津貼高于職工實際工資收入的,按生育津貼標準執行。生育津貼低于職工實際工資收入的,由所在用人單位補足差額。職工不得雙重享受工資和生育津貼。本意見實施前職工已雙重領取的,由用人單位負責追回。
1、生育津貼的計發標準:生育津貼基數÷30天×產(休)假天數。
生育津貼的計發基數:生育津貼按照職工分娩或手術時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基數計算。
生育津貼的計發天數:
(1)女職工產假生育津貼天數。
女職工流產生育津貼: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的,享受15天生育津貼;懷孕滿4個月以上的,享受42天生育津貼。
女職工分娩生育津貼:達到法定婚齡女職工分娩,享受98天的生育津貼,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180天生育津貼;晚育女職工,即女職工24周歲以上生育的,享受120天的生育津貼,辦理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180天生育津貼,其配偶享受護理假7天的生育津貼;合法生育第二胎的享受98天生育津貼。合法生育多胞胎的,每增加一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
在未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前已在社保局辦理了生育津貼手續的,不得再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增補生育津貼。
(2)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津貼天數。
放置宮內節育器,享受2天生育津貼;取出宮內節育器,享受1天生育津貼;輸精管結扎,享受7天生育津貼;單純輸卵管結扎,享受21天生育津貼;產后結扎輸卵管,在分娩生育津貼基礎上另加14天的生育津貼。
2、生育津貼的辦理。
生育津貼的辦理須憑單位證明、職工《醫保手冊》首頁復印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準生證》,醫療機構出具的嬰兒出生(死亡或者流產證明)、計劃生育手術證明,到所屬社保局辦理相關手續。
(1)財政全額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生育津貼的辦理:由用人單位或職工到社保局辦理,生育津貼由社保局撥付到同級財政指定的銀行帳戶,用人單位按本實施意見規定的標準支付給職工并與財政進行費用清算。
(2)差額撥款、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生育津貼的辦理:由用人單位或職工到社保局辦理,生育津貼由社保局撥付到用人單位的對公帳戶,用人單位按本實施意見規定的標準支付給職工。
(3)靈活就業人員生育津貼的辦理:由參保人員本人或家屬到社保局辦理,生育津貼由社保局撥付到參保人員提供的銀行帳戶。
五、生育保險的基金管理
生育保險行政部門和經辦部門工作人員在生育保險管理和經辦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生育保險參保單位和職工、定點醫療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醫療文書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生育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按《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六、本實施意見于2013年3月1日起執行,施行前關于遵義市生育保險有關文件隨同廢止。
七、本實施意見由遵義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