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省國資委及省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透明度,進一步規范信息公開工作,及時回應社會關切,促進依法履職,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委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資委在根據授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監事會履行監督職責過程中,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公開相關國資監管信息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國資監管信息,是指國資委對省政府授權管理的國家出資企業(以下簡稱所出資企業)在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及監事會在履行監督職責的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省國資委信息公開工作堅持依法、公正、公平、準確、及時、便民的原則。公開的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不得侵犯企業的合法權益和商業秘密。
第四條 省國資委成立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委、省國有企業監事會的信息公開工作;指導監管企業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委辦公室,承擔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以下稱國資委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另行制定。
第五條 委機關各處(室)、監事會辦事處主要負責人為本處室信息公開第一責任人,各處室須確定一名工作人員為信息公開工作聯絡員,具體負責本處(室)信息公開的開展、協調和落實,解決和反映信息公開工作遇到的問題。委機關各處(室)、監事會各辦事處信息公開工作聯絡員名單應報委辦公室備案,聯絡員發生變動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將新的聯絡人員名單向委辦公室報備。
第六條 各處(室)在公開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審查,并按委機關相關規定進行報送。對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委辦公室并經委領導研究后確定。
第七條 建立信息公開工作責任制,并將信息公開工作納入委機關目標績效考核。委信息公開領導小組每年對全委各處室、監事會各辦事處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評,并依據《條例》和有關規定要求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我委上一年度的信息公開工作報告。
第八條 委機關紀委負責對全委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委信息公開工作接受上級機關、有關主管部門、委機關干部職工及服務對象、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章 信息公開的范圍
第九條 省國資委和省國有企業監事會應當主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公開以下信息:
(一)省國資委和省國有企業監事會職能設置、機構設置、聯系方式及其變動情況;
(二)省國資委領導班子分工及調整情況;省國有企業監事會主席分工及調整情況;巡視員、副巡視員分工及調整情況;
(三)省國資委制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四)省國資委機關年度財務預算、財務決算報告,以及因公出國(境)經費、公務用車經費、國內公務接待經費,以及“三公”經費增減原因說明等;
(五)省國資委年度工作計劃及年度工作總結;
(六)省國資委和省國有企業監事會權力清單、責任清單的編制和執行情況,以及清單動態調整情況;
(七)所出資企業負責人職務變動及公開招聘有關情況;
(八)所出資企業整體運營和監管、經營情況、財務情況、關聯交易、產權和股權轉讓、增資擴股、改革重組、公司治理結構及管理架構情況、企業負責人薪酬等信息;
(九)省國資委、省國有企業監事會重要工作動態;
(十)突發性事件的處置情況;
(十一)國資委辦公地址、聯絡方式、辦事指南等;
(十二)投訴、舉報、信訪途徑;
(十三)省國資委職責范圍內的其他應當依法主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公開的信息;
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已經解密的國資監管信息,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應當及時公開。
第十條 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主動公開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省國資委申請獲取相關可以公開的國資監管信息。
第十一條 發現虛假或者不完整反映國有資產監管信息的,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及時發布準確信息予以澄清。
第三章 信息公開的形式和機制
第十二條 信息公開包括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兩種形式。
第十三條 根據省國資委、省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實際及需要公開信息事項的內容和特點,采用下列一種或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一)通過省國資委門戶網站公開;
(二)利用報刊、網絡、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公開;
(三)通過新聞發布會、民主評議會、征求意見會、質詢聽證會公開;
(四)其他便于公布信息、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
公開信息的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四條 屬于主動公開的國資監管信息,一般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行政法規對國資監管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向省國資委申請獲取國資監管信息的,應該按照以下流程獲取相關信息:
(一)申領及填寫申請表:《申請表》可以在省國資委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領取,也可以在省國資委網站下載,《申請表》復制有效。申請人對其身份信息或機構信用代碼證信息、使用目的以及所需信息的描述應詳細、準確,盡量提供該信息的名稱、生成日期或其他有助于省國資委確定信息的提示。
(二)申請方式:
(1)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到省國資委辦公室提出申請。
(2)信函、傳真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國資監管信息公開申請”字樣;申請人通過傳真方式提出申請,請注明“國資監管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3)互聯網申請。申請人應將填寫好后的電子版《申請表》發送至gzw_bgs@sina.com。
(4)省國資委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進行咨詢。
(三)審查
(1)省國資委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受理申請時,應審核《申請表》有關內容,主要審核申請人身份、聯系方式、申請信息名稱、內容描述、獲取信息用途等內容是否齊備,對于有效的申請進行登記并出具登記回執。
(2)申請獲取的信息如果屬于已經主動公開的國資監管信息,省國資委中止受理申請程序,并在法定時限內告知申請人獲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四)答復
對于能當場答復的申請,當場給予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在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答復申請人。
(五)分類受理
(1)屬于可以公開的,出具《省國資委國資監管信息公開告知書》,并提供相應公開內容;
(2)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如能作區分處理,出具《省國資委國資監管信息部分公開告知書》,并提供相應公開內容;
(3)屬于不予公開的,出具《省國資委國資監管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并告知不予公開的理由;
(4)不屬于省國資委公開的,出具《省國資委非本機關國資監管信息告知書》,能夠確定該信息公開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5)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存在的,出具《省國資委國資監管信息不存在告知書》;
(6)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出具《省國資委國資監管信息補正申請告知書》。 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經省國資委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負責人批準,應向申請人出具《省國資委國資監管信息延長答復期限告知書》。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六)收費
依申請提供國資監管信息收取的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按照貴州省物價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監督和保障
第十六條 建立國資監管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第十七條 委機關紀委依照本規定對委機關各處室信息公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處室和工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
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調研性檢查;
(二)隨機抽查;
(三)召開座談會、匯報會和個別了解;
(四)征求系統企業及委機關、監事會職工群眾意見;
(五)查閱信息公開資料;
(六)問卷調查;
(七)全面檢查。
第十八條 省國資委信息公開工作主動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評議,對信息公開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應當認真整改。
第十九條 委信息公開領導小組通過對信息公開工作的內容及其運行狀況的調查研究,及時總結經驗教訓,使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經?;?、程序化。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