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國資委監管企業財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發布時間:2019年12月8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貴州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以下簡稱“省國資委”)所監管企業的財務監督管理,督促監管企業提升財務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務監督管理,是指省國資委依法對所監管企業的財務基礎管理、重點事項、風險防范等進行監管,督促所監管企業規范財務管理,充分發揮財務管控在管理中的核心作用,有效防范財務風險,推動所監管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貴州省人民政府授權省國資委依法實施監管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獨資、控股、實際控制及參股企業(以下統稱“監管企業”)。
第二章 財務基礎監管
第四條 省國資委督促監管企業貫徹執行國家企業財務管理方針政策、法律法規,遵守國家財經紀律,指導監管企業建立和完善各項財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財務管理。主要職責包括:
(一)指導監管企業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規范會計核算,依法依規編制各類財務會計報告,促進監管企業會計工作規范化、制度化;
(二)審核監管企業財務預、決算方案;
(三)審核監管企業彌補虧損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四)指導監管企業加強財務風險防控;
(五)根據工作需要,開展監管企業專項財務檢查;
(六)指導、規范監管企業重大財務事項管控;
(七)指導、規范監管企業開展清產核資工作;
(八)依法應開展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 監管企業應遵循合法性、全面性、有效性原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建立和完善財務制度體系并組織有效實施。監管企業應加強對各級子企業的財務管控,督促各級子企業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開展各項財務活動。主要職責包括:
(一)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企業財務管理法律、法規;
(二)全面實施財務預算管理,構建財務會計管理體系,建立和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制定統一會計政策,規范會計核算行為,規范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三)加強成本費用管理,制定增收節支、降本增效措施并有效實施,對成本費用實施有效管控,實現提質增效;
(四)合理籌集并使用各類資金,嚴格制定執行財務收支計劃,加強資金有效管控,維護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五)強化風險管控,合理控制負債規模,規范投、融資活動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財務風險。
(六)擬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加強子企業管理,對子企業財務管理活動實施有效管控,提升財務管理水平;
(八)規范重大財務事項管理,按規定及時向省國資委報批報備;
(九)依法應開展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省國資委依托信息化手段對監管企業的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經濟運行等實施動態監測。
第七條 省國資委依據《貴州省國資委監管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管理辦法(暫行)》規范監管企業財務決算管理。根據監管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目標考核和經營績效評價等工作的需要,可組織中介機構對監管企業財務決算報告進行審查。
第八條 監管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及省國資委工作要求制定中介機構選聘辦法,規范開展中介機構選聘工作。監管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審計中介機構選定后需向省國資委報備??毓?、實際控制及參股企業選聘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審計中介機構按公司章程規定執行,需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的應及時報省國資委審議。
第九條 省國資委依據《貴州省國資委監管企業財務預算報告管理辦法(暫行)》對監管企業財務預算進行規范管理,嚴格審查監管企業報送的年度財務預算報告。省國資委獨資企業按照審查后的預算報告執行,控股或參股企業將審查意見作為股東意見經股東會審議通過后執行。審查后的年度財務預算報告作為獨資及控股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任務的基礎依據。
第十條 省國資委獨資、控股及實際控制企業應當依據《監管企業重大財務事項管理通知》的規定,加強對重大財務事項的規范管理,及時向省國資委報告重大財務事項及相關影響。參股企業發生重大財務事項,應及時報告省國資委,報告內容作為相關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會議議案的審查依據。
第十一條 監管企業按照國家清產核資有關規定開展清產核資的,需報省國資委批準。參股企業開展清產核資,應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審議同意后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監管企業應建立和完善財務信息管理機制,加強財務信息對外發布的統一性和準確性審查,確保披露的財務信息真實、準確。
第十三條 監管企業應建立和完善應收賬款和存貨管理制度,加強“兩金”管理,強化“兩金”管理考核,加速資金回籠,提升資金使用效率。
第十四條 監管企業應建立和完善成本費用管控制度,加強成本費用管理,規范成本費用核算,真實、準確反映監管企業年度財務狀況。嚴禁少計、多提成本費用調節利潤。
第十五條 監管企業應建立和完善資產清查制度,定期開展資產清查工作,對清查出來的損失,嚴格按照會計準則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監管企業應建立資產損失審核制度,規范資產損失核銷工作。省國資委對監管企業資產損失財務核銷管理工作進行抽查,督促監管企業規范資產損失財務核銷工作。
第十七條 監管企業應加強擔保、未決訴訟等或有負債的管理,規范確認和計量預計負債,充分分析不確定事項對監管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可能產生的影響,并在年度財務決算中進行充分披露。
第十八條 監管企業應將資產減值準備計提及財務核銷納入年度財務決算專項審計內容。在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報告中會計師事務所需對監管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計提及財務核銷情況發表專項審計意見報省國資委。
第十九條 監管企業應建立和完善內部審計工作機制,規范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對重要子企業定期開展內部審計,揭露存在的風險隱患,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條 監管企業應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國資委報送本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和上年度內部審計工作總結。對內部審計中發現的違法違紀問題、重大資產損失、重大經濟案件及重大經營風險等應及時向省國資委報告。
第三章 重點事項監管
第二十一條 省國資委應建立監管企業會計人才信息庫,加強監管企業財會隊伍管理,全面掌握監管企業財務人員基礎信息和履職情況。監管企業任免一級子企業財務負責人及會計機構負責人需事前向省國資委報備。監管企業會計機構負責人一般應當具有中級以上會計專業職稱(或注冊會計師資格)。
第二十二條 省國資委應加強總會計師履職管理,定期組織監管企業總會計師對年度履職情況進行述職。
第二十三條 省國資委應建立以效益為中心的監管企業薪酬管理機制,充分發揮考核分配對監管企業發展的導向作用,突出質量效益,強化目標管理、對標考核,對不同功能定位、不同行業領域、不同發展階段的監管企業實行差異化考核。
第二十四條 省國資委對監管企業投資實行預算管理,監管企業年度投資預算作為財務預算的重要組成部份與監管企業年度財務預算報告一并報送省國資委。監管企業應堅持投資規模與合理資產負債水平相適應和量力而行原則,結合戰略發展規劃編制年度投資預算。
第二十五條 省國資委應建立投資監管聯動機制,發揮法律合規、戰略規劃、財務監督、產權管理、考核分配、干部管理、紀檢監察等合力,監督監管企業投資經營行為,嚴防監管企業投資風險,提升監管企業投資決策科學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六條 監管企業應建立以效益為核心的股權投資管理機制,跟蹤分析股權投資效益,對長期虧損的股權投資、資不抵債子企業和非持續經營子企業進行清理,盤活存量資金,減少虧損源。
第二十七條 省國資委應建立監管企業債權、債務監管機制,指導和督促監管企業加強債權債務的管理。監管企業應建立債權清償聯動機制,落實各項債權清收任務及責任。
第二十八條 省國資委應建立以資產負債率和負債規模為中心的財務風險管控機制,對監管企業實施負債率和負債規?!半p重管控”,并與投資管理實施聯動。
第二十九條 省國資委應建立監管企業財政性專項資金管理制度,規范監管企業各類財政性專項資金使用及管理,定期聘請中介機構檢查監管企業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監督監管企業??顚S?。
第三十條 省國資委應建立監管企業財務信息化監管平臺,對監管企業綜合財務信息實現動態監測,定期收集、整理、分析監管企業綜合財務信息,提高國資監管基礎財務信息的及時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一條 省國資委應建立綜合督查機制,對國家審計、中介審計、專項審計反映的問題,采取定期督查或專項檢查方式,督促監管企業強化問題整改,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水平。
第三十二條 監管企業應建立大額資金管理制度,完善大額資金標準,嚴格執行“三重一大”規定,規范使用和管理大額資金。省國資委對監管企業大額資金使用實行動態分類監管,定期匯總分析監管企業大額資金使用情況,采取專項檢查方式督促監管企業規范管理和使用大額資金。
第三十三條 省國資委應建立監管企業擔保業務審批制度,規范監管企業擔保行為。監管企業依據相關規定建立和完善本監管企業擔保業務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防范擔保風險,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
第三十四條 監管企業一般不得對外拆借資金,因特殊工作需要對外拆借資金的需向省國資委報批。
第四章 財務風險管理
第三十五條 省國資委督促監管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完善內控機制,加強經營風險評估和內控機制有效性的監督和檢查,促進監管企業提升管理水平。
第三十六條 省國資委應建立監管企業財務風險管控機制,對財務風險指標進行實時動態監測,對可能出現的財務風險進行及時預警。財務風險預警指標及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省國資委應當對監管企業財務狀況、盈利能力、運營能力和償債能力等進行定期分析,對財務風險進行及時預警,指導和督促監管企業積極應對,采取措施有效化解。
第三十八條 省國資委對監管企業財務風險實行等級管理。等級劃分結合國家金融機構對監管企業評級情況按照“一、二、三”級分類。
一級預警(紅色預警):資產負債率較高、融資困難導致資金鏈將發生斷裂以及發生重大資產損失導致可能發生系統性財務風險的情形。對于一級預警監管企業,省國資委成立調查組,對風險事項進行全面調查,指導和督促監管企業制定專項整改計劃定期整改,有效化解風險。
二級預警(橙色預警):資產負債率較高,融資出現一定困難以及發生重大資產損失導致可能發生區域性財務風險的情形。對于二級預警監管企業,省國資委進行現場指導,監督監管企業制定專項整改計劃定期整改,有效防范和化解風險;
三級預警(黃色預警):資產負債率上升較快、效益大幅下滑以及發生資產損失導致發生財務風險可能性增強。對于三級預警監管企業,省國資委應通過書面形式警示監管企業,要求監管企業認真調查,制定整改計劃,有效防范風險。
第三十九條 監管企業應建立健全投資風險評估及管理體系,實施投資全過程風險監控、預警和處置,按照《貴州省國資委監管企業規劃和投資管理辦法(試行)》開展項目投資后評價,嚴控投資風險。
第四十條 監管企業應加強高風險投資業務管理與監控,定期檢查評估委托理財、股票投資、期貨(權)及衍生品等高風險業務,提高風險業務風險識別和防范能力。監管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報告中應對開展的高風險業務進行專項披露。
第四十一條 監管企業應圍繞業務做強做優做大,嚴禁開展融資性貿易及“空轉”、“走單”等無實質性商業往來的貿易業務,減少運營資金占用,防范貿易經營風險。
第四十二條 省國資委應建立監管企業綜合評級管理機制,對監管企業內控機制建設、重大事項管控、投融資決策、盈利能力、運營能力和償債能力等進行綜合評判,按照“良好”“一般”和“較差”三個等級進行分類管理(評級標準另行制定)。
(一)評級“良好”的監管企業,在一定期限內省國資委對部分審批事項授權監管企業決策,事后向省國資委報備;
(二)評級“一般”的監管企業,嚴格要求監管企業對審批事項按照程序進行報批,防范監管企業盲目決策導致財務風險增加;
(三)評級“較差”的監管企業,省國資委監督監管企業制定負面清單,逐一限時整改消項,推動監管企業規范運行、健康發展。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三條 監管企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等法律法規規定,導致當期會計信息失真的,省國資委責令監管企業依規進行整改,并視情節輕重追溯扣減主要負責人薪酬。
第四十四條 監管企業未按照省國資委要求及時報送或瞞報、謊報、漏報各類會計信息的,以及報送的會計信息與實際情況脫離較大的或向不同部門報送的同一會計信息出現重大差錯的,省國資委應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財務領導給予通報批評。
第四十五條 監管企業對審計監督、專項監督等揭示的問題未按規定時限進行整改的,省國資委應對監管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進行通報批評。
第四十六條 監管企業核銷資產損失時,應查明損失事實和原因,分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四十七條 監管企業未按規定及時向省國資委報告重大財務事項,由省國資委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報批評。
第四十八條 省國資委工作人員在監管企業財務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造成重大工作失誤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監管企業及有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追究其他責任的,按省國資委有關責任追究辦法執行。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